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公诉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7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街道**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太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号**栋**单元**号。2008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20日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杨太兵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杜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杨太兵向其曾经购买假币的上家黄某某联系帮其购买假币,2018年11月2日二人从南充飞往广东惠来县,杜某某、杨太兵与黄某某见面并谈好购买约200万元假币的生意。后杜某某分三次在当地农业银行取款150000元、20000元、30500元共200500元现金用于购买假币。11月5日杜某某安排杨太兵携带装有购买假币的行李箱从广东省惠来县乘坐大客车返回南充,杜某某另乘坐飞机先返回南充。
11月6日下午4时许,已先期回到南充的杜某某开着自己的川R*****号银色比亚迪小车在广安市岳池县坪滩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接到杨太兵及其携带的假币行李箱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该行李箱中查获疑似假人民币共20163张,金额共201630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鉴定,对从杜某某、杨太兵处查获的疑似假人民币2016300元均系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太兵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太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秋蓉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太兵、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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