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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13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永顺县**镇**路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至义乌市**镇**村**幢*区*单元**室,以万能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在房间内盗得金手链一条,随后三人又至义乌市**镇**村**号**室,以万能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在房间衣柜内盗得金项链一条,后三人逃离现场并把所盗金手链、金项链卖予金店。经鉴定,涉案金手链、金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1915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杜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金器照片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贺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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