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社区**巷**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社区**巷**号。因吸毒,于1994年8月被送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1996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2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5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社区**街**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社区**街**房。因吸毒,于1995年9月、1997年3月、1998年8月、2000年6月、2006年4月、2008年4月被劳动教养六次;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长沙市天心区**桥时,看到一辆快递车无快递员在附近,于是两人商议进行盗窃,由杜某某负责盗窃,杨某某负责望风,两人将快递员文某某放在快递车上的一个快递包裹盗走,快递包内有一台银色**牌笔记本电脑。2019年10月24日,被盗快递员文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坪一麻将馆,向老板李某某指认了盗窃其快递包裹的人是在麻将馆打麻将的杨某某,后经李某某的劝说,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归还了被盗电脑,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格为人民币5444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杜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6、赃物已退回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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