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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杨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包庇,侯某某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平顶山市卫东区**办事处**村两委会支部委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办事处****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撤销该刑事判决书)。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10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村**组。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10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平顶山市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罪、妨害作证罪、交通肇事罪

2012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豫******奔驰轿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花园酒店路口时,撞上行人白某某、韩某某,致二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侯某甲(因病重,另案处理)相互串通,被告人侯某某、侯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作伪证,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侯某某是肇事司机,仍作假证包庇被告人侯某某,致使侯某某逃避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

二、妨害公务罪

2017年10月7日20时许,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湖花苑南小区北大门门口,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因口角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杨某某叫来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被告人张某某到现场后与被告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处警民警上前对二人进行劝解时,被告人张某某对正在劝解的民警进行肆意辱骂,后被告人杜某某勒住处警民警丁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导致丁某某肩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被摔坏,后民警准备将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二人带上警车送往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杨某某用手多次拍打警车引擎盖,阻拦警车离开。

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被告人侯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为躲避刑罚处罚,伙同侯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侯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强

丁光银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换押证4份。

4.附带民事诉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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