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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召庆,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0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伙同杨某乙(已判决)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等相关手续,断断续续在溆浦县深子湖镇让家溪村河段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并将非法开采出来的砂石堆放在溆浦县深子湖镇让家溪村“向谷山”一空坪内,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4545元。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等人将非法开采出来的砂石销售给杨某丙、李某某等人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等人向杨某丙销售砂石4690.9立方米,得赃款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主动向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检察官助理:朱丽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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