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号**栋**单元**室,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路**宿舍,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栋**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伙同赵**(在逃)假借他人名义在四川省**县******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买卖股民微信群活动,该公司由赵**出资,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进行日常管理,其中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各占股百分之三十,赵大鸿占股百分之四十。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陆续以每个微信账号***元至130元的价格从邵东市李某乙、黄某某等人手中收买多个微信群。合计约680余个微信账号,共计支付价款103050元。后再以每个微信账号加10-20元的价格转卖给赵**,从中牟利。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县被邵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信息表、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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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现均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_5.证人名单: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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