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55********,汉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从网上购买得一把射钉器,在丘北一家五金店购买得一根空心枪管,后杜某某提着射钉器及空心枪管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张某某打电话叫王某某拿来电焊机及磨光机后,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张某某家客厅内一起将射钉器及空心枪管改装后制成射钉枪,被杜某某拿到其家中藏匿,至2020年9月9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同村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凭证,证实侦查人员于杜某某家中杂物间内搜查到一支射钉枪,并予以扣押。于2020年11月20日,对该射钉枪予以没收。于王某某家对其非法改制射钉枪所使用的电焊机1台、磨光机1台提取并依法扣押。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经过审查,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有逮捕必要理由说明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决定书、保证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作案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也不是网上在逃人员。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系侦查人员传唤到案。订单说明,证实侦查人员从杜某某手机中“拼多多”软件中调取其于2019年4月10日从拼多多网上购买射钉器及其配件的订单信息。丘北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外,还检举揭发钱某某非法持有改制的射钉枪一事,经查证属实,目前钱某某一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杜某某均各自持有一支射钉枪的事实。卢某某的证言证实从其家中搜出的射钉枪是其儿子杜某某所有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杜某某如实供述2019年4月份的一天,其购买得射钉器和枪管后,与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张某某家客厅内一起将射钉器及空心钢管改装后制成射钉枪的事实,同时还检举揭发钱某某也持有一支射钉枪的事实。王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与杜某某三人一起改制射钉枪的事实。
5.鉴定意见:证实经过鉴定,送检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非法制造枪支的地点进行勘验以及三名被告人对该地点及作案工具、所制造的射钉枪均进行了辨认。
7.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盘4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射钉枪,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系主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作案工具电焊机1台、磨光机1台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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