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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1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8日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2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庆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7********,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1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8日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2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08年8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6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8********,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68********,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9月12日被海兴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9月1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988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6月6日被释放。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农场**队**号,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8月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6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9********,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8月2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杜某某为牟利,多次到盐山县境内收购非法抓获的野生青蛙后贩卖。2019年7月,以每斤10元至17元的价格共收购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等人收购或者捕捉的野生青蛙共计约418.5斤,约2930只。

2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多次收购他人非法捕捉的野生青蛙卖予被告人杜某某。2019年7月,以每斤12元至15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肖某某、微信名为“**”的人非法捕捉野生青蛙共计约119斤,约833只,以每斤14元至17元的价格全部卖给被告人杜某某,并将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捕捉的野生青蛙约36斤以每斤14元的价格代卖给被告人杜某某。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每斤1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野生青蛙约40斤,约280只,以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知道他人收购青蛙的情况下,为贴补家用,多次在居住地附近河沟内,采用用手电筒照射的方法,胡某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约100斤,许某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15斤,付某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约20斤,田某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约88.5斤,以每斤10元至15元的价格全部卖予杜某某。另外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捕捉的野生青蛙72只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

5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肖某某知道他人收购青蛙的情况下,为贴补家用,多次在居住地附近河沟内,采用用手电筒照射的方法,刘某甲非法捕捉野生青蛙约70斤,被告人翟某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约6斤,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约13.5斤,以每斤10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6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多次采用下地笼的方式捕捉鱼虾和水蛭,整理地笼时发现捕捉到一些野生青蛙,遂将水蛭与青蛙一同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代卖给被告人杜某某,其中野生青蛙约有36斤,252只。

    经鉴定,本地野生青蛙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刘某甲、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有犯罪前科。被告人付某某为残疾人。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通知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提取笔录;

6**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野生青蛙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刘某甲、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为听力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秀云

2020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胡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许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付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田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

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号;

被告人翟某某现居于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

被告人郭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

被告人肖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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