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济南市**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济南市**社区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济南市**社区党委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7日,作为济南市**社区集体所有的济南市**建设工程公司与济南**公司签订了***路建设隔压站配套管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中包括现场施工协调费用22万元。时任济南市**社区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社区党委委员分管城建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和济南市**建设工程公司经理被告人杜某某共同商量,将该现场施工协调费据为己有。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12000元的虚假发票,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签字准许济南防震有限公司财务支出,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212000元取出,分给被告人王某某和杜某某各70000元现金。
201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退给济南市**建设工程公司70000元现金,被告人刘某某退给济南市**建设工程公司7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济南市**建设工程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玲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1396406****)、王某某(1330531****)、刘某某(1555006****)取保侯审于现住处;
2、预审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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