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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天津市宁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2016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71974********,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程度香港**药业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籍贯河北省高邑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号院******住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道口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2019年5月12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院批准,于同日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国防031军工钢结构工程和国防042军工土石方工程,以介绍工程并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王某乙人民币17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4年10月18日,以031钢结构工程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魏某某30万元;

2014年12月18日,以042土石方工程需交定金为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20万元;

2015年8月11日,以031钢结构工程需要账外资金的信誉保证金为由,骗取魏某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转让031工程项目部分工程量的申请书、项目合作协议书、杜某某书写的承诺书、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丰宁满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证明、平山县发展改革局的证明、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情报局政工处函、汇款凭证、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刑事判决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1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风振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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