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号,现住永修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2006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1********,汉族,文盲,案发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罗某某、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至9月初,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永修县**镇**村**组的家中院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杜某某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
2.2019年9月初,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决定合伙开设赌场。同年9月9日、9月10日,杜某某、管某甲在征得被告人管某乙同意后,在位于永修县**镇**村**组管某乙的家中开设赌场,每日聚集多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管某甲向管某乙支付600元报酬。
3.同年9月11日、9月12日,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在征得被告人罗某某同意后,将赌场转移至永修县**镇**村**组罗某某家中继续开设,每日聚集多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管某甲与罗某某约定每天支付300元报酬,后因永修县公安局对该赌场依法进行查处而未支付。
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自2019年9月9日至12日期间,通过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48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管某乙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等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罗某某、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罗某某、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单独或合伙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管某乙、罗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管某乙、罗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系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另被告人管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管某甲、罗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管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管某乙在管制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杨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管某甲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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