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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6〕36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2015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小区**。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慈庵巷内,由杜某某贩卖毒品给石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0.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胡某某。

同日19时30分许,经被告人胡某某举报其上线高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在本市云岩区马王庙师大菜场旁的台球室外,贩卖毒品给胡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毒品海洛因5.2克;

二、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

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收据等;

三、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石某某在内的2份证言;

四、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余箫

2016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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