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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蒋某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9日经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蒋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延长期限为2020 年 10 月 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邀约被告人蒋某某,共谋到重庆市区以租车为由骗取汽车,牟取非法利益。随后,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被告人杜某某,分别来到重庆市见面且共谋后,同月5月26日,由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提供资金,由被告人杜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北路195号附15号“**租车”空港店,以自己的身份信息,以租车为由,与该租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将该租车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1222元的车牌为琼CX****别克昂科威SUV汽车骗走。随后,由被告人廖某某与“辉某某”联系,将骗取的汽车交给“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赃款人民币39000元,三名被告人共同分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与蒋某某为了继续骗取汽车,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王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前述同样的方式,由王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0号附15号“**租车”龙头寺店,以王某某的身份信息与该租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以租车为由,将该租车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7749元的车牌为渝A3****的别克昂科威SUV汽车骗走。将该骗取的汽车交“辉某某”等人后,获赃款人民币39500元。共同分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共同骗取“**租车”汽车的事实经过。但尚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被骗车辆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公司”的租赁合同及行驶证等附件、案件扣押款结算票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冉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伙同被告人杜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某某、廖某某与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12月10

                                      

附:1.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杜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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