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住该处。
被告人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住该处。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共同出资110000元购买两艘二手船只进行改装。同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雇请工人一起在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村委急**村**、**林班**流域进行抽沙作业。同年6月份,黄**、裴**雇请马**、马**、花**、文**、唐**(上述七人已判刑)驾驶另两艘船只在上述流域进行抽沙作业。经林业部门鉴定:那丽镇**村**、**林班后续抽沙,取沙被毁红树林面积共6.5亩。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助理检察官:胡丽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分别为1787877****、187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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