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753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市**县**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伙同刘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已判)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一辆三轮车窜至孝义市大孝堡乡东盘粮村新农村建设学校工地,其中约5人蒙面进入该工地活动房内,持木棍等工具,将值班人员李某某、白某某控制,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等人当场抢劫电缆线461米,后随即将所抢电缆线以63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李某某(该二人已判)。经鉴定,所抢电缆线价值174800元。
2012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伙同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已判)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从刘某某等人住处,窜至孝义市大孝堡乡东盘粮村东面的新农村建设工地,其中几人蒙面进入该工地活动房内,持钢管、铁锹等工具,将值班人员任某某等人控制,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等人当场抢劫电缆线315米,后随即将所抢电缆线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李某某(该二人已判)。经鉴定,所抢电缆线价值5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
2. 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3. 同案犯的供述;
4. 辨认笔录;
5. 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6. 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蔚 娟
助理检察员:闫祖轩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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