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6********,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同案人龙某甲(另案起诉)利用“宝盈628”赌博网站,先后发展同案人黎某乙、刘某某、龙某丙、龙某丁(均另案起诉)、陈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博网站的总代理,并和上述总代理发展周某某、龙某戊、黎某丙等多人(均另案起诉)为下线会员。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钟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向黎某乙投注。被告人黎某甲、徐某某、朱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向周某某投注。被告人万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向龙某戊投注。被告人潘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向龙某丁投注。黄某甲接受他人投注后向黎某丙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投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陈某甲、黎某乙、刘某某、龙某丙、龙某丁、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丙、周某某、黎某丙、芦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戊、黄某乙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朱某某、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潘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十五册、光盘资料八十五张、硬盘二个、U盘一个。
3、缴获的手机、电脑,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辩护人、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八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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