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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号,现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人杜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月2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扬中市公安局向本院提请逮捕被告人杜某某,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同日交扬中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小学文化,装潢油漆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县**村**号,现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同日交扬中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4********,初中文化,电器安装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县**乡**组,现住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同日交扬中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晚,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东路127号皇朝大酒店三楼皇朝KTV8068号包厢内为杜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庆祝生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因被害人徐某某酒后多次到包厢内敬酒心生嫌隙,后在皇朝KTV吧台处与徐某某发生口角。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刚离开皇朝大酒店,看到有两辆轿车开到皇朝大酒店门前停下,被告人杜某某误以为是徐某某纠约的人员到场欲斗殴,故与陈某某、李某某回到皇朝大酒店,找到徐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杜某某殴打徐某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致徐某某右侧第6、7前肋不全性骨折,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控制住徐某某,亦对其头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1份;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徐某某受轻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三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是从犯,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恒荣

检察官助理:付磊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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