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市**区**镇**庄**村**庄118户,暂住**村**号**室。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科技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县**镇**村委**组,暂住**镇**路**号**宿舍**栋**室。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12001********,汉族,小学文化,**科技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县**镇**村委**组,暂住**镇**路**号**宿舍**栋**室。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建议,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在上海市市浦东新区**镇**路西北侧**停车场附近,与后方车辆车主因按喇叭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某躺倒在地。后被告人陈某甲经过时用手机拍摄王某某倒地的视频,被告人杜某某见状持拳头殴打陈某甲,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弟弟陈某乙先后与杜某某对打并殴打拉拽陈某甲衣服的王某某,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及三名被告人的伤势均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事情的起因及被多名男子殴打致伤的情况。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看到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夫妇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机拍摄躺倒在地王某某的视频,被告人杜某某殴打陈某甲后,陈某甲兄弟与杜某某一方互殴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地点监控录像光盘及录像中显示事情的起因及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发生互殴、被害人王某某在拉拽陈某甲时也被陈某甲等人殴打的情况。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及三名被告人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到案情况。
7.相关户籍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身份情况。
8.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互相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三人暂住处,联系电话:181********、176********、18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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