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池县人,户籍在甘肃省华池县**村**号,原宁夏**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9月15日因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数罪并罚被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彭阳县人,户籍在宁夏彭阳县**乡**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811990********,回族,小学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在青铜峡市**镇**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811993********,回族,初中文化,宁夏人,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镇**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环县人,户籍在甘肃省环县**村**号。2014年7月2日因赌博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环县,户籍在甘肃省环县**镇**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021989********,回族,高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户籍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幢**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王某甲的名义与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借款63944元购买宁A****5长城哈佛H6越野车。后杜某某、王某甲将该车以46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王某甲在偿还了一期2466.61元借款后,再未偿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61477.39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胡某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胡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82086元购买宁A****8新胜达小型汽车。后杜某某、胡某某将该车以58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胡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2086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马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82222元购买宁A****1丰田凯美瑞小型汽车。后杜某某、马某某将该车以65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马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2222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梁某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梁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84312元购买A****7 2012款黑色凯美瑞小型汽车。后杜某某、梁某某将该车以30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梁某某在偿还了一期3229.58元借款后,再未偿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1082.42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吴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84977元购买宁A****6丰田RAV4越野车。后杜某某将该车以50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吴某某在偿还了二期共6637.4元借款后,再未偿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78339.6元。
6.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丁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82222元购买宁A****8 现代款索纳塔小型汽车。后杜某某、丁某某将该车55000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丁某某一直未偿借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2222元。
7.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张某甲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91415元购买宁A****0起亚K5小型汽车。后杜某某、张某甲将该车以47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张某甲在偿还了一期3482.33元借款后,再未偿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793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马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8册;
3.量刑建议书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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