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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魏某甲等变造身份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系杜某某的妻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魏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因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便让被告人魏某甲将魏某乙的B2D驾驶证主页和副页拿回家中进行变造。魏某甲明知杜某某想用魏某乙的驾驶证制作假证的情况下,仍帮助杜某某将魏某乙的驾驶证从魏某乙家中拿回并交给杜某某进行变造。后杜某某将魏某乙的B2D驾驶证主页上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并塑封,变造了身份信息为魏某乙、照片为杜某某的B2D驾驶证。2019年11月3日,杜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中型货车前往上海,途经江苏省启东市崇启大桥公安检查站时被发现。

2019年11月21日、22日,被告人杜某某、魏某甲分别经电话传唤归案,其中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驾驶证等物证;

2.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魏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魏某甲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魏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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