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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桂林市,住广西桂林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了解到有人收购对公账号,遂通过杨某某的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15套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20年7月30日17时,被告人杜某某在桂林市**区**园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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