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湖北省松滋市**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9时27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鄂D****9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生液化气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郑某甲(殁年89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群众随即报警。经民警与杜某某电话联系后,杜某某于当日13时根据民警指示,在荆州市沙市区汽渡码头南岸等候民警到场后归案。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照片;7.出警视频、监控、记录仪及讯问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蓉
检察官助理:王博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组**号,联系电话:1367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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