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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长城路十字向东20米处时,与停靠在路边任某某驾驶的陕K****2“黄海”牌六路公交车上刚下车的乘客陈改霞碰撞,致陈改霞受伤,杜某某弃车逃逸。

经陕西省榆林市高科司法鉴定:陈改霞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杜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改霞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诊断证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弃车逃逸,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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