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皖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社居委**组**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包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桥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程某某发生碰撞,致程某某受伤。
同日,程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经事故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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