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住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6时18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QDC2939-鲁DGS6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兰陵县00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磨山镇皇甫寺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某骑的普通二轮摩托相撞,致张某某死亡。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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