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45分,被告人杜某甲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曹县朱洪庙镇和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口朱洪庙桥处,与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杨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二轮车乘车人付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杜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甲让其哥哥杜某乙向交警谎称是肇事司机,自己躲在杜某乙停在事故现场对面的小轿车内,其女儿赶到后又乘坐电动三轮车离开。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动到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所在村党支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杨某乙、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峰
检察官助理 黄迪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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