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人,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4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交汇西500米路段时,将坐在路边的孙某某撞伤,致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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