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54********,汉族,文盲,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5分许,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镇江市丹徒境内,沿辛丰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世纪花园路段时,与北边从绿化带的缺口处步入行车道的行人夏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杜某某明知路人拨打110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
检察官助理:李珊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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