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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搬家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京H****3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本市丰台区首经贸北门地铁站附近、本市丰台区首经贸南门附近接上两批务工人员。车辆行驶过程中,货厢的小门没有关闭,当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纪家庙路纪家庙保洁队门前时,乘车务工人员秦某甲由车厢内坠落至道路上,造成秦某甲受伤。秦某甲被送医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1日死亡。经认定,杜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秦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驾驶证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照片、北京天坛医院治疗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务承包证明、《雇佣劳务协议书》、《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杨某某、张某甲、蔡某某、郭某某、秦某丙、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富多鑫天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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