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11970********,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持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京津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1.5公里处,驾驶车辆驶入应急车道,遇姬某某驾驶的鲁A****1号小型客车(车内载乘辛某某)停在应急车道内接听电话,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前部与姬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辛某某当场死亡,姬某某受伤。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京津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辛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姬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姬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和现场图等;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进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