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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乡**村**巷**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9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晋K****1号东风牌重型箱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2002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榆祁方向)97KM+120M处时,与停驶于右侧路肩内正在进行养护作业的晋K****2号轻型普通货车及养护工作人员发生碰撞,造成养护作业人员乔某某一人死亡,驾驶人原某某、养护作业人员王某某两人受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经山西省公路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六支队八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晋中龙城**有限公司(车辆所属单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清徐县**乡**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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