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镇**村**队。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杜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22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临泉县张新镇赵庄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欲左转弯的葛某某相撞,致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让梁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顶包。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杜某某投案至临泉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3月,杜某某赔偿葛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20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公安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材料11页,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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