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远县公安局批准,于2014年6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丁某某)由安远县欣山镇美食城沿**道往欣山镇富田村行驶,13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道安远大酒店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唐某某挂到,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未停车报警,而是驾车逃离了交通事故现场。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跑至广东揭阳市期间,将肇事二轮摩托车和号牌分别丢弃。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唐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0000元,受害人家属出具了对杜某某的书面谅解书。被告人杜某某在得知达成谅解后,于2014年6月19日到安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安远县公安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37083****、1837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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