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2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7时55分许,路某某驾驶鲁A*****轿车行至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将该车停放于丹凤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被告人杜某某在车内打开左后侧车门时,与由东向西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二轮车的右侧制动手柄发生接触、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支付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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