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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现住莱州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莱州市**镇**村碑路口超车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后杜某某驾车又与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来的倒在路面上的生某某碰轧,造成两车损坏,致王某某及乘坐王某某车的生某某、赵某某伤,后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31日,经法医鉴定,生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2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镇**街**号。

2、侦查卷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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