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城区**街**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朔城分局南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十八时十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晋FS****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开发区文远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行至交通小区叉口处遇被害人王某某由东向西步行突然加速横过文远路,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在躲避行人王某某时,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王某某后向右冲向文远路西侧,并碰撞站立在该处的行人刘某某,造成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受伤,王某某在医院救治至2020年1月2日凌晨2点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第1406011201900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检察官助理:陶俊伊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