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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3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晋A****R小轿车沿34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尚文村村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豪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双方车辆损坏,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杜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场所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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