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路**号,住本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3时12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黄庄至正无路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藁城区黄庄村北时,撞上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甲并辗轧,造成朱某甲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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