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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95********,满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5日取保候审;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二村时,因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该车道内由南向北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的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法医病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程亮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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