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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孟津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孟津县******组路段,撞住同向前方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家属贾某某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于孟津县****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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