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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小关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0国道巩义市小关镇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口头村路段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14时5分许被后方顺行的被害人郅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郅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郅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120急救现场死亡通知单、接处警综合单、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谷某某、郅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 白志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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