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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 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57********,汉族,高中毕业,住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2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驾驶无号牌时风农用三轮车沿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沃村三组路段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栗某某死亡、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登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栗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胸部闭合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书伟、雷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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