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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乡**路**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在南平市建阳区**乡**路**路段起步时,因未按规范操作致使车辆刮碰到迎面走来的被害人夏某某,造成夏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杜某某将受伤的夏某某送至**乡卫生院医治,同时杜某某报警并等待接受调查。次日中午,夏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后,杜某某支付被害人夏某某医疗费共11116元,并先行赔偿夏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嗣强

                                   检察官助理   蔡艳敏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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