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镇**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14时19分许,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鲁******(鲁*****挂)沿莱阳市富山路由西向东进入汾河路右拐弯时,未按规定让行,将在后顺行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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