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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03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2009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4 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 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害人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325。生前住陕西省蒲城县**乡**村*组。2014年8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被害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315。生前住陕西省蒲城县**乡**村**组。2014年8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黑色“奔驰”京P1****号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蒲城县甜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贾曲乡陈家村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上海永久”牌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杜某某驾车逃逸。该事故致自行车乘坐人美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第345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证的查询证明;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通话清单;蒲城县医院120急诊登记本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畅某、贾某某、杜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姚某某、师某某、杨某、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表、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车辆勘查检验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小茶馆茶秀监控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何维

2015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在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零散材料13页。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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