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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案发前暂住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街道**村**,农民。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诉,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本案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9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陕D****U号小型面包车沿西咸新区镐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成高铁桥下东侧十字路口时,适逢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车载曾某某)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刘某某、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曾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日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刘某某肌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长安大队事故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曾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 抓获、破案经过;

3.​ 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4.​ 相关证人证言;

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 陕西新安司法将定中心对曾某某的尸检报告;

8.​ 陕西新安司法将定中心对刘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

9.​ 相关的病历资料;

10.​ 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证查询单;

11.​ 被告人驾驶车辆信息;

12.​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3.​ 被告人前科判决书;

14.​ 被告人户籍信息;

15.​ 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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