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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7********,汉族,共产党员,博士研究生,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渝BD****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往月亮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碚区龙溪路月光28路段人行横道线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未减速让行,导致其车身右侧与正在从车行方向右侧往左侧过马路的被害人侯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1日7时20分许,被害人侯某某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伤是导致侯某某死亡的直接因素。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垫支了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十六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77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零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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