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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个体大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镇,现住长春市莲花山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车牌号码为吉A****号灰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运),沿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洋浦大街8855号门前处(高铁桥下)时,将路边同向推手推车行走的行人孙某某撞倒,被害人孙某某被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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