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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FG****号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镇**村东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集体分析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2月23日杜某某赔偿姚某某亲属21万元人民币,姚某某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信息,证人姚占勇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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