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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何某某,女,殁年76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川R****号正三轮摩托车,由阆中市治平乡向南部县升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南部县升水镇青龙庙村四组路段时,因视线不足,操作不当,与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意见为:何某某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倪竹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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